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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
皖淮南环(潘)罚〔2023〕2号

发布日期:2023-05-17 14:51   作者: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   来源:市生态环境局    阅读: 次      字体: [ 大 ]  [ 小 ]

 

马君:

性别男,1964年9月9日出生,汉族,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6*********,住所(地址)安徽省凤台县毛集镇刘岗村****。

你在潘集区经济开发区(北区)标准化厂房对面院内环露天堆放粉煤灰环境违法一案,我局经过调查、核实,现已审查终结。

我局于 2023 年 4 月 6 日对你位于潘集区经济开发区(北区)标准化厂房对面院内的粉煤灰堆场进行了调查,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:

(场地现场堆放有大量粉煤灰未采取围挡、覆盖、洒水等防扬尘措施,地面积尘严重,现场扬尘污染明显。)     。

以上事实,有如下证据证明:

1.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,证明该堆场场主马君的身份;

2. 2023年4月6日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1份,证明现场堆放大量粉煤灰未采取围挡、覆盖、洒水等防扬尘措施,地面积尘严重,现场扬尘污染明显的情况;

3. 2023年4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,证明现场堆放大量粉煤灰未采取围挡、覆盖、洒水等防扬尘措施,地面积尘严重,现场扬尘污染明显的情况;

4.2023年4月6日现场照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,证明现场堆放大量粉煤灰未采取围挡、覆盖、洒水等防扬尘措施,地面积尘严重,现场扬尘污染明显的情况;

5.2023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,证明现场堆放大量粉煤灰未采取围挡、覆盖、洒水等防扬尘措施,地面积尘严重,现场扬尘污染明显的情况;

6.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》1份,证明当事人马君接受执法文书方式及联系电话、地址等情况;

7.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,证明詹同举和蔡祥的身份和资格。

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。

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以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皖淮南环(潘)罚告〔2023〕2号)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、事实、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。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、申辩和听证申请。

依照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  规定,适用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》(2020年9月1日施行)表14 通用裁量表,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,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
1. 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(¥14500.00元)。

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(收款银行: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。户名:淮南市财政局。账号:344071100018010011313。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)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
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联系人:詹同举            电话:18055409880

地址:淮南市朝阳中路42号 邮政编码:232001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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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5月17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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